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除国家规定必须新建的外,一律停止新建安置房,实行房票安置政策。确需实物安置的,原则上以购买存量新建商品住房方式予以安置。房票实行实名制管理,用于购买新建商品房。
房票票面总额为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款(含货币补偿奖励部分)+房票购房奖励。搬迁奖励、临时安置费、装修补偿等其他费用不计入房票票面总额,仍按原渠道以现金形式发放。
房票购房奖励最高为该房票房屋货币补偿款的20%(其中最高5%由所购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由自愿承担房票购房奖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提出房票使用申请并做出保交房承诺,经县住建局审核后向社会公示。具体房票安置政策按《彭泽县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细则》落实。“房票”与“购房优惠券”政策不同时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