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公告 2024 年第 16 号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相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关于住房交易契税政策
(一)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
面积为 140 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 1% 的税率征收契税。
面积为 140 平方米以上的,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
面积为 140 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 1% 的税率征收契税。
面积为 140 平方米以上的,减按 2% 的税率征收契税。
(三)税收优惠申请
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家庭成员信息证明
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
具备部门信息共享条件的,纳税人可授权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相关信息。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且纳税人不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可按规定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关于有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相关土地增值税、增值税政策
(一)土地增值税政策
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 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增值税政策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凡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取消标准后,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对该城市个人将购买 2年以上(含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三、其他
本公告自 2024 年 12 月 1 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 号)同时废止。
2024 年 12 月 1 日前,个人销售、购买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契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关键字: 房地产 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