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规定 仅在特定情况下可豁免 基金会名称不得使用字号

民政部日前发出通知,明确基金会可不使用字号的情形,通知明确,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新登记的基金会名称原则上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事,业领域、组织形式依次构成,确需不使用字号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情形,有相应的业务主管单位,并就基金会申请人提出确需不使用字号的申请出具审查同意的意见和理由;业务范围…。